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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服务业(会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2-03-0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支持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21〕59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印发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财工贸〔2021〕9号)等,设立无锡市服务业(会展)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扶持资金在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纳入市贸促会(会展办)年度预算管理。

第三条  使用原则

扶持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聚焦重点、注重绩效,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贸促会(会展办)负责制定发布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审核立项,审核绩效目标,提出支持意见,公开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负责支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负责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编制

第五条  资金分配

扶持资金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等方式择优选择项目或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按政策予以支持。市贸促会(会展办)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做好项目储备库项目的申报、入库、排序等工作。

第六条  预算编制

市贸促会(会展办)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年度绩效目标,根据项目储备库中项目储备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年度预算编制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贸促会(会展办)年度专项预算建议,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提出扶持资金年度预算总量和分项安排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七条  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运作的贸易类展览和专业会议;

(二)重点会展业市场主体和公共服务平台;

(三)会展产业集聚区建设;

(四)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重点会展活动等。

第八条  支持对象

在无锡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  申报条件

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或单位应当符合现代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和当年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  支持标准

(一)支持举办贸易类展览

1.基础补贴:对市区专业场馆举办、展期3天(含)以上、符合展览会主题、折合9平米标准摊位(以下简称标摊)数300个(含)以上的贸易类展览给予补贴,其中符合重点产业导向的展览每个标摊最高600元,其他展览每个标摊最高300元。

2.加成补贴:满足基础补贴条件的展览,符合下列条件,可在基础补贴的基础上上浮相应比例、叠加补贴奖励。

(1)符合我市重点支持产业集群主题的展览,最高上浮20%。

(2)展览中特装展位标摊数与标摊总数之比达到50%以上的,或同期举办配套会议活动的,分档择优最高上浮20%。

(3)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入选上一年度世界企业500强(《财富》杂志发布)、中国企业500强(中企联发布)、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企联发布)、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企联发布)、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等重点龙头企业(境内总部)参展的,根据其参展摊位数,分档最高上浮10%。

(4)获得UFI认证的,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列入《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上一年度城市展览项目行业细分类别TOP3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单个展览会基础补贴和加成补贴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举办专业会议

1.基础补贴:在市区举办2天(含)以上、200人以上的专业会议(国际会议可适当放宽),给予举办方会议投入场租、会场搭建成本(不高于400元/人)最高50%和会议住宿夜间数120元/每间(三星级及以上会议酒店)的补贴。

2.加成补贴:满足基础补贴条件、头部企业(机构)参加多的会议,符合下列条件,可在基础补贴的基础上上浮相应比例、叠加补贴奖励。

(1)符合我市重点支持产业集群主题的会议,最高上浮20%。

(2)实到参会代表人数较多,或同期配套举办贸易类展览会的,分档择优最高上浮20%。

(3)诺贝尔奖得主、两院院士、中央直属企业、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等副总裁以上参会并发表主题演讲的,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单个会议最高奖励30万元。

(4)会议列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的,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单个会议基础补贴和加成补贴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会展业市场主体发展

1.鼓励国内外著名会展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营机构,经认定为总部企业,按照《意见》中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给予奖励。

2.鼓励支持我市会展企业境内外上市,按照《意见》中境内外上市政策给予奖励。

3.鼓励会展企业做大做强。国内外著名会展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营机构,当年主营业务开票收入超过500万元,且市外会展项目收入占比达30%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其地方经济贡献50%、最高50万元奖励;当年主营业务开票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市外会展项目收入占比达30%(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其地方经济贡献50%、最高100万元奖励。

4.鼓励会展企业持续提升。对注册落地我市的会展企业,在我市连续举办符合条件的同一会、展项目5届(含)以上,标摊总数(参会人数)持续增长,申报上年度销售收入超1000万元且同比增幅20%(含)以上,给予不超过其地方经济贡献80%、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鼓励会展企业走品牌化路线,对我市会展机构首次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注册成为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会员、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会员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6.年度会展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四)支持会展产业集聚区建设

对经开区会展产业集聚区建设和运营情况开展综合考核。根据无锡国际会议中心建设进展、配套设施完善度、品牌会展活动数量、市场主体数量、人才引进数量、会展企业营收、地方经济社会贡献等指标考核后,依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五)支持会展业公共服务平台

依托太湖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加强与会展业相关的行业协会、咨询机构、培训机构等合作,对经市贸促会(会展办)认定、企业搭建的会展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其服务成效考核后分档择优给予支持,每年最多支持3个平台,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指南

市贸促会(会展办)根据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要求,明确年度扶持资金支持方向、结构和重点,会同市财经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等工作。市贸促会(会展办)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征集项目,共同做好项目申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受理

扶持资金实行网上申报和管理。扶持项目统一在“无锡市现代产业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受理和管理,未通过平台系统申报的项目,扶持资金不予支持。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及时在线申报并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补助,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

市贸促会(会展办)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之需要补齐的资料。

市贸促会(会展办)按照项目评审办法,明确评审标准和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开展项目评审工作,加快推进实施部门联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网上评审。

市贸促会(会展办)应加强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加强项目比对,防止重复支持或多头支持,提高扶持项目的质量。

评审类项目查重比对重复率达10%(或者金额100万元)及以上,原则上作为重复申报项目,不予扶持;实行限项限额管理,评审制项目同一企业、单位每年支持总数不超过2个(一次立项分年度拨款项目,拨款年度内均视同支持),核准制项目同一企业(单位)每年支持总数不超过5个且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已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市级原则上不再支持;通过重大支出和重大决策获得扶持的企业,扶持期内不再受理其他市级扶持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确定

通过评审的市级项目,由市贸促会(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项目公示

对审核通过的市级扶持项目,由市贸促会(会展办)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贸促会(会展办)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报市领导同意后,扶持资金不予支持。市贸促会(会展办)应当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或重审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贸促会(会展办)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贸促会(会展办)拨款申请、年度预算和拨款依据拨付扶持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市贸促会(会展办)依法公开本部门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以及扶持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结果。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

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市贸促会(会展办)每年年初应当对上一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扶持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实施内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审计监督

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扶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企业或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不按规定专款专用,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市贸促会(会展办)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价(跟踪)、审计及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扶持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价(跟踪)、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扶持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用管理

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市贸促会(会展办)应对项目承担企业或单位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评价制,并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失信企业或单位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并取消该企业或单位五年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所指贸易类展览,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导向,以贸易、投资、经济合作为主要目的的会展活动,其特装展位面积占比达30%以上,展期内专业观众占比达30%以上;专业会议,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通过多种形式达到议事协调、交流信息、推介联络等目的的专业活动。其中国际会议需符合《无锡市争创全文明典范城市行动计划》(锡委发〔2022〕4号)列统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贸促会(会展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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