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台湾称谓的规定
时间:2009-01-0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中国贸促会贸促法[2005]041号文件精神,从二00五年八月一日起需要贸促会认证的一般原产地证、商业发票、证明、声明等涉外单证,凡出现涉及台湾称谓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允许使用的称谓:
1、“中国台湾”,英译文为:TAIWAN PROVINCE OF CHINA,或TAIWAN, CHINA, 或 CHINESE TAIWAN ;
2、“中国台北”,英译文为:TAIPEI,CHINA, 或CHINESE TAIPEI.
以上英文 TAIWAN或TAIPEI和CHINA之间必须有标点,且只能用逗号(,),而不能用顿号(、)、破折号(-)或斜杠(/)。
二、不得使用的称谓:
1、“中华民国”,英译文为:REPUBLIC OF CHINA,简称ROC;
2、“中华民国(台湾)”,英译文为:REPUBLIC OF CHINA(TAIWAN),简称ROC(TW);
3、单独使用“台湾”(TAIWAN)或“台北”(TAIPEI)字样;
4、“台北,台湾”,英译文为:TAIPEI, TAIWAN;
5、“台湾(或台北)中国”,英译文为TAIWAN/TAIPEI CHINA;
6、中国-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TAIWAN/TAIPEI;
7、中国(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TAIWAN/TAIPEI)。
请各办证企业在制作一般原产地证、商业发票、证明、声明等各类涉外单证中,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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