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发票、自由销售证明认证要求的通知
时间:2017-04-1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关于商业发票、自由销售证明认证要求的通知
各注册企业:
接总会通知,为统一规范认证要求,自2015年9月1日起对商业发票和自由销售证明的认证作如下要求:
一、商业发票
1、商业发票只有作为附随原产地证的信用证要求的通关结汇单证,且无限制性、注释性、承诺性条款时,方可以单据认证的形式加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单据证明专用章”和“证词说明章”;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商业发票一律以商事证明书的形式出证。
2、商业发票以单据认证形式或商事证明形式出证,均须提交出具商业发票的公司/企业加盖公章的《商业发票保函》(格式参见附件1),并与所附报关单正本预录入联复印件、商业发票复印件之间加盖骑缝章,作为佐证材料;
3、对于以商事证明书形式出具的商业发票,根据科威特海关要求,可以对我会出具的商事证明书加盖骑缝章。
二、自由销售证明
1、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农药和饲料等特殊类商品,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可直接认证。
2、企业自行出具的法检类产品的自由销售证明,须提交国家质检部门的检验证书、公司/企业加盖公章的《自由销售证明保函》(格式参见附件2),与所附自由销售证明影印件之间加盖骑缝章,作为佐证材料。
3、企业自行出具的非法检类产品的自由销售证明,须提交国家专门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无需主管部门审批的产品应提交海关放行或结关后打印的正本报关预录入单作为佐证材料;
特此通知。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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