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疫物资类文件认证要求的通知
时间:2020-05-0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贸促认证〔20 20 〕 115 号
关于 防疫 物资 类 文件 认证要求 的 通知
各出证机构:
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为确保我会系统防疫物资类文件的认证质量, 有效防范出证风险, 现对 防疫 物资类 贸促会 自由销售证明 和相关文件的形式认证做出如下要求。
禁止出 具关于防疫物资类贸促会 自由销售证明
涉及防疫物资类的相关产品,含医疗器械类和非医疗器械类产品,均不予出具贸促会自由销售证明。
对涉及防疫物资类文件进行形式认证的要求
(一)政府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 需证明文件原件的,如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第三方检测报告等,出证机构审核无误后,可出具“印章属实”的证明书。
2. 需证明文件影印件的,如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出证机构审核无误后,可出具“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证明书。
3.审核要求。
认证以上原件和影印件类文件,必须做到“一证一审”,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官网、电话等方式核实文件真实有效后,方可出证。
(二)企业自行出具的单证、声明、自由销售证明等文件。
针对此类文件,请参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3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公告要求出口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5类医疗物资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资质,已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名单将在国家药监局官网 http://www.nmpa.gov.cn/WS04/CL2582/ 定期更新公布。)
1. 公告名单内的企业自行出具的单证、声明、自由销售证明等文件申请形式认证的, 出证机构应严格审核文件内容,产品名称必须与第5号公告中的“产品名称”一致,其它内容也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我会可出具“印章属实”的证明书。 根据具体产品和文件内容,企业 需提交以下材料 :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有医疗器械相关)
(2)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或者注册证
(3)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或生产许可证
(4)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经营许可证
(5)产品检测报告
(6)保函
2.公告名单之外的企业自行出具的单证、声明、自由销售证明等文件申请形式认证的,我会一律不予认证。
请各出证机构按照本通知严格执行。出证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我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保函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
2020年4月 8 日
(联系电话:010-82217027/7010 / 7035 /7028 )
附件
保函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我公司 , 本次出口 防疫 物资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产品数量 ,注册证号 ,产品批号 ,生产厂商 ,进口国(地区) 。 我司 保证提交贵会的全部信息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特此声明该产品符合 中国 相关法律规定 和标准, 符合进口国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如有违反法律、规定,出现伪造、瞒报、篡改等与事实不符的情况,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我司自行承担。
特此保证 。
******公司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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