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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外经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06-10-2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锡外经贸综[2006]5号,锡财企[2006]1号
 
各市(县)、区外经贸局、财政局,各外经贸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企业“走出去”步伐,切实转变外经贸增长方式,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提升我市企业国际化竞争力,促进我市外经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业“走出去”
 
   1、支持企业到境外设点办企业。对当年取得商务部颁发的《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在境外建办生产性企业的,中方投资主体出资额在10万美元以下的,每个项目补助5万元;出资额在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下的,每个项目补助10万元;出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300万美元以下的,每个项目补助20万元;出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补助30万元。对当年取得商务部颁发的《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在境外建办非生产性企业(机构)的,对照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2、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对我市外经企业承揽境外工程承包项目,按当年完成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计算补助,每美元补助0.05元人民币。
 
   3、鼓励企业发展对外劳务合作。对外经企业新派国际劳务人员,按当年新派劳务人数计算补助金额,每新派出1人补助经营企业500元人民币,派出人员属无锡户籍的,再增加补助500元。
 
   二、大力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4、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一般贸易年出口在500万美元以上,获国家级自主知识产权的本市高新技术产品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对年出口在50万美元以上,获国家级自主知识产权的本市软件产品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
 
   5、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积极开展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积极开展技术更新改造、高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等创新活动。对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研发项目,根据其引进技术的合同价格,按不高于当年实际汇付金额的百分之一给予一次性补助,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三、大力实施“出口名牌”战略,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
 
   6、鼓励企业争创出口名牌。对获得商务部、江苏省和无锡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奖励就高不重复)。为支持我市企业出口名牌建设,安排专项经费对我市企业的出口品牌进行整体宣传。
 
   7、鼓励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鼓励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对当年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商标,逐国(区)注册的每件商标资助5000元;凡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地区)注册,一次性在5个以上国家(地区)注册的,资助1万元。对国内产品在境外申请专利,每项给予1万元资助。
 
   8、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认可认证工作。大力推行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工作。对当年通过ISO9000/14000、SA8000、OHSAS18000职业安全健康、CMM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等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对当年获得CE、FCC、FDA、UL、TUV、E-MARK等国际产品认证和欧盟环保指令ROHS认证的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最多申请2个项目)。
 
   四、大力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9、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年度重点国际市场开拓计划,对参加市政府确定的国际展(博)览会的企业,境外展每个标准摊位给予企业1万元的资助,境内展(广交会、华交会除外)每个标准摊位给予企业不高于50%的费用资助。同时,对参加列入市政府“走出去活动计划”内境外外经贸考察活动的企业人员,按照实际机票价格的50%予以资助。
 
   10、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和业务的推广宣传力度,增强企业风险管理意识,有效防范出口信用风险,对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给予保费支出50%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上限不超过30万元)。
 
   五、促进进出口公平贸易,优化外贸发展环境
 
   11、支持企业参与各类进出口公平贸易活动。鼓励支持我市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美国337调查以及参与贸易壁垒调查等应诉活动,根据每项公平贸易活动费用发生的情况,给予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费用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
 
   12、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财贸、税贸、银贸、关贸、检贸等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支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增进各部门之间的配套协作,全面推进我市外经贸发展。
 
   13、支持外经贸人才培训。为提高我市外经贸人才素质,切实加强高级商务人才、服务业招商专才等各类外经贸人才培训,对应由政府部门组织举办的国际商务人才政策培训费用给予支持。
 
   六、附则
 
   14、以上各项补助,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本级财政和各区财政共同负担。负担比例为:对崇安、南长、北塘及滨湖区企业的补助,市本级财政负担70%,企业所在区财政负担30%;对新区、锡山区、惠山区企业的补助,市本级财政负担30%,企业所在区财政负担70%。各区要按照规定比例安排资金,保证配套补助资金同步到位。江阴、宜兴二市可参照执行本意见。
 
   15、符合下列条件的外经贸企业为本意见所规定的扶持对象: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外经经营权。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业务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
   (4)出口统计、税收管理在无锡市辖区内。
 
   16、企业申请资金补助的程序
   (1)应由市本级财政负担的各项补助,有关企业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填制“2006年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向所在区外经贸局提出申请,区外经贸局、财政局初审后交市外经贸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拨付。逾期不申请的作弃权处理。
   (2)应由各区负担的各项补助,有关企业向企业所在区外经贸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各区办理有关拨款手续。
 
   17、企业申请补助除必须填报《2006年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外,还必须根据申请项目分别报送相关材料。
   (1)申请境外建办企业(机构)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境外企业东道国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及翻译的“中文”件、现汇投资资金汇付凭证复印件或实物投资海关验放凭证复印件或专利技术和无形资产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出资额在1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该项可免予提交)
   (2)申请境外承包工程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经年审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承包工程合同书复印件及中文译本、工程结算的财务凭证及收汇凭证复印件。
   (3)申请对外劳务合作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经营企业与外方劳务经营机构合同书复印件、经营企业与外派劳务人员的合同书复印件、派出人员送审表(或项目说明书)复印件、属于无锡籍人员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奖励的企业,须提供出口凭证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申请出口软件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出口报关单》、市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5)申请技术引进资助的企业,须提供引进技术的批件、合同和实际汇付凭证。
   (6)申请创建出口品牌、境外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品牌证书或注册商标证书或专利证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
   (7)申请质量体系等各类国际认证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8)申请境内外展览摊位费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摊位确认书、发票、出国任务批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9)申请出口信用险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保险合同、发票和保险货物出运确认书等证明材料。
   (10)申请反倾销应诉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应诉通知书”、发票等材料。
 
   18、对严重违反管理规定,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停止享受政策扶持,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或法律处罚。
 
   19、 企业收到上述各项补助列“补贴收入”科目核算。
 
   20、本意见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由市外经局、财政局负责本意见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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