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调解介绍
时间:2009-04-2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一、国际商事调解的概念
按照较为普遍的观点,国际商事调解是指“在国际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具有国际性质的商事争议交由第三方居中协调,促使有关当事人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从而使争议得以解决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
商事调解现在已经被公认为更灵活、更经济、更高效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与诉讼相比,调解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利益,维护商业伙伴关系的存续。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与法院一样进行充分陈述自己主张的权利;调解是面对面进行的,使当事人在情感上能够得到满足;调解将争议解决由争辩型转变为问题解决型模式,当事人各方一起以诚信的原则,创造性地探讨可能的和解方案。
西方国家在过去长期以来曾经对调解这种方式产生过质疑和排斥,诉讼与仲裁长期占据着解决争议的主导地位。上世纪80年代以来,情况发生了转变。以美、英等国为代表的国家开始逐渐重视调解的作用,他们在商事调解的理论研究、实践操作、机构专业化建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方面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调解机构的调解业务开始不断增加,一些商事仲裁机构也开始更多的提供调解服务。在不断开展的调解实践的基础上,一些国际机构制定了越来越完善的调解规则(我国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也于
三、我国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
在我国,从事国际商事调解业务的机构为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该中心成立于1987年,是附设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内部的非赢利性中立组织,也是迄今为止我国唯一一家专门从事涉外商事调解的常设调解机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调解业务发展的需要,调解中心自1992年起陆续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一些重要城市的贸促会分支机构设立调解中心,至今已有41家,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调解网络,为创建健康和谐的投资与经济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心在商事调解的实践上,应当事人的现实需求,不断与时俱进,发展创新,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0条第1款的规定和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第27条的规定,双方合作形成了“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被称为“东方经验”。
四、江苏调解中心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江苏调解中心常设于江苏省贸促会,由省内外经贸、法律界专家组成的涉外商事、海事调解机构,业务上受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指导,适用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统一的调解规则。江苏调解中心成立于1992年,原名“中国贸促会江苏暨南京调解中心”。2001年经中国贸促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与“南京调解中心”分设,正式更名为“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江苏调解中心”。江苏调解中心在全省范围内设有10个办事处,无锡办事处设在无锡市贸促会,由无锡市贸促会会长徐惠娟同志担任办事处主任。
江苏调解中心聘请了省内外法律、外经贸、金融、保险、物流运输等领域的50多名专家和学者担任顾问和调解员。自成立以来,江苏调解中心依靠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充分发挥快捷、灵活、高效的优势,秉承“以和为贵”的理念,成功处理了八百多件涉外经贸法律纠纷,有效防止了当事人纠纷的升级,进一步推动了当事人间的理解与信任,促进了当事人间的交流与合作。多年来,江苏调解中心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逐步建立起了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为我省开放型经济的发展与升级做出了独特的贡献。在新一轮改革开放大潮中,江苏调解中心将继续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完善全省贸促系统法律服务平台,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为构建“和谐江苏”和“平安江苏”的伟大工程做出积极的贡献。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
为适应商事调解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重视并致力于与国际上先进的争议解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摸索创造了中外联合调解合作模式。早在1987年,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就与设立在德国汉堡的北京-汉堡调解中心签署了合作协议,同时制定了北京-汉堡调解规则,供双方共同调解涉及中、德当事人的案件。此后,贸促会调解中心分别与纽约调解中心、阿根廷-中国调解中心签订了联合调解协议,共同制定了联合调解规则。
目前,贸促会调解中心已经与国际上10多个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了行之有效的案件转接机制和联合调解办案模式。中外机构的联合调解有利于发挥两国调节机构的各自资源优势,交流法律资料、调解经验,并提供便利的调解场所,以此消除当事人对不同文化背景和法律环境的调解员可能怀有的顾虑,为跨地区、跨国的经贸纠纷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搭建了便利之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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