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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贸易协定及其原产地规则概述

时间:2009-10-1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亚太贸易协定》前身为《曼谷协定》,签订于1975年,是在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简称亚太经社会)主持下,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安排,现有成员国为中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2005112,在北京举行的《曼谷协定》第一届部长级理事会上,各成员国代表通过新协定文本,决定将《曼谷协定》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

200691日起,各成员国开始实施第三轮谈判结果。根据此轮谈判,我国对其他成员的17178HS编码产品提供优惠关税,平均减让幅度为27%,另对协定内最不发达成员国老挝和孟加拉的1628HS编码产品提供特别优惠,平均减让幅度达到77%。同时,我国可享受印度5706HS编码、韩国136710HS编码、斯里兰卡4276HS编码和孟加拉2098HS编码产品的优惠税率,主要产品包括农产品、食品、矿产品、化工产品、橡胶及其制品、皮革及其制品、金属及其制品、木制品、陶瓷制品、玻璃制品、机电产品、纸制品、纺织品、燃料、光学仪器、珠宝首饰、鞋类、灯具、玩具、运动器材等。

亚太贸易协定下的原产地规则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对于完全获得产品,规则定义为完全在出口成员国境内生产或获得的产品,范围和我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规定的范围类似。对于非完全获得产品,协定规定了以下两类:

1、产品最终制得或加工在某一成员国境内,非成员国原产及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零部件及制品的总价值(CIF价)不超过该产品FOB价的55%的(对于协定最不发达成员国孟加拉和老挝,可放宽至65%),可以视为该成员国原产;

2、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原产自其他成员国,如果其价值合计不低于该最终产品FOB价的60%的(对于协定最不发达成员国孟加拉和老挝,可放宽至50%),可以视为最终产品制造或加工所在成员国原产。

区别于一般货物原产地证,自贸协定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一般都要求直接运输,亚太贸易协定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即对于可以享受优惠的产品,必须从出口成员国关境直接运输至进口国关境,包括:

1、未经任何其他第三方关境;

2、未经任何其他非成员国关境;

3、虽经一个或多个非成员国,无论是否转运或暂时存储,但仅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出于运输要求的考虑,且产品在过境地未进行交易或者消费,除装卸及为保持产品良好状态外,未经任何其他加工。

亚太贸易协定下的优惠原产地证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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