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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及其原产地规则概述

时间:2009-10-1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谈判于20068月启动,,合历时两年经过8个回,于20089月圆满结束。双方于20081023正式签署《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协定》是双方在WTO相关规则及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础上,进一步相互开放市场、深化合作的举措,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员流动、海关程序等诸多领域,是一份内容全面的自贸协定。协定的签署,标志着双方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了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拓展了双边自由贸易关系与经贸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是双方关系发展历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对于全面推进中新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及东亚经济一体化进程都将产生积极影响。

根据《协定》,新方自200911日起取消全部自华进口商品关税,中方将在201011日前97.1%的自新进口产品实施零关税。

《协定》下的原产地规则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对于完全获得产品,《协定》定义为在一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产品,范围和我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的范围基本一致。对非完全获得产品,《协定》规定了三个判定标准,即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原产地累积标准及特定原产地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指除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产品外,某一含非任何一方原产材料的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比例(RVC)不得少于40%。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方法为:

 

RVC=(产品FOB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产品FOB价格×100

 

其中,非原产材料的价格是指该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CIF),对于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格,按照最早确定的在进行加工制造的一方境内为购买所支付的价格。

所谓原产地累积规则,是指如一方的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对方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则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方境内。

所谓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指《协定》附件二所列的特定商品,只有符合其所规定的特定规则,方能视为一方原产。这些特定规则包括税目号改变标准、加工工序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及混合标准。

《协定》对准予享受优惠税率的进口商品规定了直接运输要求,即要求货物从一方境内直接运输至对方境内,途中未经过其他任何国家或者地区。但是,对于一方虽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运输至另一方境内的原产货物,无论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视为“直接运输”:

1、未进入过境国或地区的贸易或者消费环节;

2、除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的处理外,未做的其他任何处理;

3、过境仅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4、在过境地停留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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