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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及其原产地规则概述

时间:2009-10-1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多个领域的自由贸易协定。前后历经15轮谈判,于200847正式签署,并经各自国内立法程序,于2008101正式生效。

《协定》是中新两国在WTO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深化合作的重要法律文件,共18章,214条,分为:初始条款、总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海关程序与合作、贸易救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服务贸易、自然人移动、投资、知识产权、透明度、合作、管理与机制条款、争端解决、例外、最后条款。

《协定》的签署是中新两国关系发展历程上一座新的里程碑,为加强中新两国经贸合作搭建了新的平台,也为双方合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将进一步促进两国经贸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双赢,推动中新经贸关系迈入新的发展阶段。

《协定》的实施,将有利于两国进一步发挥各自产业优势,深化产业分工,有助于双方全面推进农牧业、林业、家电、服装等货物贸易领域的合作,并促进教育、旅游、环境、咨询等服务贸易的发展。《协定》为双方经贸合作提供了制度性保障,营造了更加开放和稳定的商业运行环境。双方企业和产品可按照《协定》提供的优惠条件进入对方市场,有利于拓展合作空间,提高竞争力,实现互利共赢。同时,两国消费者也可以更低廉的价格享受到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根据《协定》,在货物贸易方面,新方将在201611日前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其中63.6%的产品从《协定》生效之日起即实现“零关税”,中国将在201911日前取消97.2%自新进口产品关税,其中24.3%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

《协定》下的原产地规则将原产货物分为三类,即:(1)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2)由一方或双方使用符合《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3)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生产的《协定》附件五所列明的特殊货物,虽使用非原产材料,但符合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加工工序或其他要求的货物。

其中,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方法与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中规定的类似,同样为:

 

RVC=(产品FOB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产品FOB价格×100

 

区别于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中区域价值成分≥40%的笼统规定,《协定》对特定产品规定了各自不同的RVC要求。

对于缔约一方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对方境内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的,《协定》累计规则规定了让渡原则,即该材料视为缔约对方原产。

《协定》要求享受优惠税率的货物必须符合直接运输的原则。直接运输原则上要求货物运输未经过其他非缔约方,但是如果能向进口方海关提交非缔约方海关文件或其他任何文家证明货物虽经第三方境内,但如果同时满足下来三个条件的,视为直接运输:(1)未进入该第三方的贸易或者消费领域;(2)除装卸、重新包装或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必要处理外,未经任何处理;(3)在第三方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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