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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05-1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部署要求,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优化投资环境、 增强发展信心, 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降低企业水电气等要素价格

  ( 一)降低企业用水成本。 从 2016 年 5 月1日起, 市区工商业企业用水价格下调 1.00 元 / 吨。 执行特种用水价格且以水为生产原料 的 企业, 继续 执行用水价格 由 12.00 元 / 吨下调 至 8.5 元 /吨 的 优 惠政策 。纳入全市重点项目投资 计划的新开工工业项目 ,在接水时予以接管费用减半优惠。(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 市自来水公司)

  ( 二 )从 2016 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每千瓦时降低 3.12 分。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 直接交易规模 ,确保 2016 年全市直接交易电量达到 60 亿千瓦时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无锡供电公司)

  ( 三 )继续执行我市煤改气优惠政策 , 从 2016年5 月1日起,市区工业企业用气价格最高上浮幅度由 15% 下调 至 10% 。纳入全市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新开工工业项目天然气接管费免收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华润燃气公司)

  ( 四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工业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 、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 经市( 县 )人民政府批准, 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 ,兴办文化创意、科研、 健康养老 、房屋租赁 、 工业旅游 、 众创空间 、现代服务业、“ 互联网 +”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 5年。鼓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进行改建 、 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 。 ( 责任单位: 市国土局、 市规划局、 市经信委、 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

  二、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 五 )全面落实国家扩大“ 营改增 ”试点政策 ,把试点范围扩展至建筑 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实现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 。 严格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5 年10月1 日 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并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 (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无锡地税局、市财政局)

  ( 六 )引导企业用足用好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 。鼓励企业向示范区集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资产评估增值分期纳税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职工教育经费 税前扣除 、 居民企业转让5 年以 上( 含 5 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 惠 、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 5年分期缴纳 、 有限合伙制创 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 所得税 优 惠 、 中 小 高新 技术 企业 向 股东转赠股 本 的个人所得税 5 年 分期 缴 纳等 优 惠政策 。 ( 责任单位: 市国税局、 无锡地税局、 市财政局、 经信委、 商务局、 科技局)

  ( 七 )从2016年1月1日起,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中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投资类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按照“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或者“ 财产转 让 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事务又为出资人的,分配的所得能准确划分的,股权投资收益或股权投资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本规定之前已按老政策交纳税款的,不补不退; 仍未按规定交纳税款的,统一按此新规定执行。(责任单位:无锡地税局、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 八 )从2016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下调为 10% 。(责任单位: 市国税局、无锡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 九 )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含幼儿园和托儿所),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 。( 责任单位: 无锡地税局、 市国税局、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 十 )福利企业增值的退税,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国家有关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办理 。(责任单位: 市国税局、 无锡地税局、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 十 一)对规定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2015 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 、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责任单位: 市国税局、无锡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无锡海关)

  ( 十 二 )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有关规定免征教育 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水利建设基金 、文化事业 建设费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 从 2016 年 3 月 1 日起, 取消网络计量检测费 、粮食储存品质鉴定检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无锡地税局、 市物价局)

  ( 十 三 ) 从2016年1月1日起继续暂停征收全市各类企业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 。 (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 市教育局)

  ( 十 四 ) 从2016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无锡地税局)

  ( 十 五 ) 从 2016 年2月1日起,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从2016年4月1日起,市区减半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 十 六 ) 指导和支持企业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 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 , 放宽研发活动范围, 简化备案资料,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无锡地税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信电局)

  ( 十七 ) 全面落实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鼓励和支持更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查验正常的企业、 查验相关费用减免的政策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无锡海关、市财政局、无锡地税局、市国税局)

  ( 十八 ) 从 2016年3月1日起, 无锡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无偿使用。已预缴2016年3 月1日以后期间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实予以清退,原核定经营权期限保持不变 。(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三、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 十九 ) 市区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沿用 2678 元 / 月的缴纳标准 。 ( 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 二 十) 降低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 企业缴纳医疗保 险费率降至 7% , 缴纳补 充医疗保险费率 由 1.2% 降 至 0.9% 。(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 二 十 一) 降低失业、 生育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 在继续实施现有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基础上,2016—2018 年再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0.5个百分点 ; 生育保险费率继续由0.9% 降至 0.5% ;缴纳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最低标准由0.8% 降至 0.3% , 最高标准由 2.4% 降至 2% , 调整后综合费率水平由 1.31% 下调至1.02% 。(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二 十 二 ) 各类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和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 并与其 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 按 实际 招 用 就 业 困难人员的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 、医疗 、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 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 贴 , 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保洁 、保安 、保绿 、家政等服务性行业 就业,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的 , 按实际招用人数 , 在相应期限内按单位为所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 、医疗 、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二 十 三 ) 研究**定我市职业培训( 工种) 目录 , 按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分类确定补贴标准,对大中型企业通过企业 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经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 , 给予对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 二 十 四 ) 全面实施企业稳岗补贴政策 , 对不裁员 、 少裁员 ,稳定就业岗位的本市企业, 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 。 ( 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 二 十 五 ) 实施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 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 , 经批准可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 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四、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 二 十 六 ) 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要求, 自觉做到贷 款利率不上浮 、少上浮 ; 切实执行银监会“ 七不准 ”规定 , 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 ; 对 经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认定的困难企业, 不予罚息直至免息 、停息 ; 引导金融机构少开银行承兑汇票 , 逐步降低保证金缴存比例 。 ( 责任单位: 无锡银监分局、 市金融办、 人行无锡中心支行)

  ( 二 十七 ) 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和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直接债务工具 ; 支持企业用贷款替换信托产品、理财产品 ; 简化和减少贷款过程中的中介服务 要求 ; 对单笔 2000 万元以下的到期贷款, 凡同意再贷的, 原则上使用政府安排的还贷周转金进行“ 先还后贷 ”。 (责任单位: 人行无锡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无锡银监分局)

  ( 二 十八 ) 2016 年人行无锡中心支行的再贴现(含再贷款)规模争取累计发放 60 亿元, 余额新增 5 亿元。 地方法人金融 机构使用央行再贷款发放的企业 贷 款利率按最低标准执行。 ( 责任单位: 人行无锡中心支行、 市财政局、 市金融办、 无锡银监分局)

  ( 二 十九 ) 市级设立贷款风险补偿和信用保证资金池 10 亿元。 整合设立全市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和贷款信用保证资金,有条件的市( 县 )政府可以相应设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和贷款信用保证资金。 扩大市级国有担保公司注册资本, 提升实力和信誉 ,降低担保费率 。 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保证方式 , 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与信用保单融资业务 。 ( 责任单位: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委、人行无锡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

  ( 三 十 ) 降低重大建设项目资金成本。 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 , 为棚户区改造 、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 重大水利工程 、城镇基础设施和战略性新 兴 产业等方面的重大建设项目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 。 (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五、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 三 十 一) 全面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编制收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 , 并实施动态管理,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 , 一 律不得执行。 对属于国家、 省明文规定且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按国家 、 省规定的下限 执行。 对属于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 性收费项目 一 律 按 下 限 执行。 ( 责任单位: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 三 十 二 ) 进一步清理产业园区和企业在水、电 、气方面的接入费 、 施工费和材料费 , 所有相关收费必须明码标价, 接受社会监督 ,不得变相提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部署, 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 抓紧细化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措施,并狠抓工作落实。 市委市政 府将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执行不力 、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 , 并责令限期整改 , 确保相关政策 措施落实到位 、取得实效 。

  中 共无 锡市委 办 公 室 2016 年 5 月 7 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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