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服务业(节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7-07-1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锡 会 展〔2017〕1号
锡财工贸〔2017〕3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服务业(节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服务业(节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无锡市会展办 无锡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8日
附件:
无锡市服务业(节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会展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引领全力打造无锡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的意见》(锡委发〔2015〕40号)、《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现代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17〕39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委发〔2016〕18号),设立无锡市服务业(节会)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服务业(节会)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在市服务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纳入市会展办年度专项预算。
第三条 使用原则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围绕“产业强市”战略,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转型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放大效应,聚焦重点,注重绩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会展办负责制定发布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工作,审核绩效目标,提出扶持意见;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第五条 资金分配
扶持资金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招标确定等方式择优选择项目或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按政策予以支持。市会展办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推进常年申报、定期审核、动态管理机制,提前启动项目储备库项目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于每年上半年(5月1日前)和下半年(10月1日前)完成项目审核立项工作,并将拟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预算编制
市会展办按照专项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于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扶持资金预算,根据项目储备库中项目的储备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好中选优的原则,择优将储备项目纳入年度专项预算,提出年度专项预算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会展办年度专项预算建议,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和当年财力可能,提出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
第七条 资金拨付
年度预算批准后,市会展办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会展办拨款申请、年度预算和拨款依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拨付扶持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八条 支持对象
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无锡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或单位应当符合现代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和当年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属于我市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专业贸易性展览会和大型专业会议。
(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重点会展活动。
第十条 申报条件
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近五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及市产业发展导向,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
(三)项目审批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完备。
第十一条 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主要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 支持标准
扶持资金按照下列标准支持:
1.对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类展览,前三年和后两年分别按照举办单位实际支付场租费的50%和40%给予补贴;对由全国性、国际性机构举办、展览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类展览,在前述补贴基础上上浮30%,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对参加人数200人以上,会期两天以上,对促进产业、拉动消费、营销城市作用明显的大型专业会议,按照举办单位实际支付场租费的50%,以及根据累计实际住宿间夜数按照80元/间夜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
3.对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重点会展活动,按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申报指南
市会展办根据国家省市产业发展要求,发布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市会展办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征集项目,共同做好项目申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受理
扶持资金实行网上申报和管理。扶持项目统一在“无锡市现代产业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受理和管理,未通过平台系统申报的项目,扶持资金不予支持。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扶持资金申报指南要求,及时在线申报并向市会展办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补助,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市会展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申报资料。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企业或单位申请扶持资金需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无锡市服务业(节会)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近两年财务报表(新设企业除外);
(四)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报告或信用报告;
(五)无锡市服务业(节会)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
市会展办负责制定项目评审办法,明确评审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工作。加快推进部门联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网上评审等办法,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市会展办应加强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加强项目比对,防止重复支持或多头支持,提高扶持项目的质量。扶持资金实行限项限额管理,同一企业或单位市级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评审制项目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支持总数不超过2个,企业存在在建在研项目的,视同同一功能类别的项目支持;核准制项目不受申报个数限制。市会展办对预警项目全面进行符合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审核后提出是否立项支持的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确定
通过市级评审的项目,由市会展办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对控制类和禁止类预警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确需支持的,市会展办应当提出充足理由和明确依据,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市现代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
对审批通过的市级扶持项目,由市会展办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会展办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扶持资金不予支持。市会展办应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市会展办依法公开本部门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
对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扶持后的连续三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如实在“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
市会展办每年年初应当对上一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资金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扶持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督
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扶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事前支持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企业或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不按规定专款专用,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市会展办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扶持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扶持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用管理
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市会展办应对项目承担企业或单位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评价制,并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企业或单位列入不诚信名单,并取消该企业或单位五年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所指核准制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和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和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第二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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