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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投资国别(地区)营商环境指南》澳大利亚(2020)(上)

时间:2021-02-2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中国贸促会从2019年开始编发《企业对外投资国别(地区)营商环境指南》系列丛书,系统介绍有关国家的经贸概况、吸收外资环境及政策、中国企业投资形式及目标行业、企业融资渠道、合规运营及工作生活基本信息等,力求为企业提供实用、准确、及时的信息,助力对外投资合作平稳、有序、健康发展。截至目前,中国贸促会已编制完成50个国家的营商环境指南。

  为了让更多企业了解相关国家营商环境,我们将按照国别摘编丛书有关内容,向读者详细介绍我国企业“走出去”主要目的地国家的营商环境情况。本周将介绍澳大利亚营商环境相关情况,并分为上、下两篇依次展开,本期介绍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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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概况

  01 对外贸易

  2019年,澳大利亚货物贸易保持微弱增长,据澳大利亚统计局统计,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为4860.9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0.4%。其中,出口额为2722.7亿美元,增长5.9%;进口额为2138.2亿美元,下降5.8%。2019年,澳大利亚前四大出口国为中国、日本、韩国、英国,前四大进口国为中国、美国、日本和泰国。2019年,澳大利亚主要出口商品是矿产品、贵金属及制品和动物产品,占出口总额的74.8%。前三大类进口商品是机电产品、运输设备和矿产品,占进口总额的53.2%。根据世界银行数据,澳大利亚对外贸易依存度相对稳定,2010-2018年,基本在40.7%-43.2%区间内波动。

  

  

2015-2019年澳大利亚对外贸易

  

(数据来源:《国别贸易报告·2019年澳大利亚货物贸易及中澳双边贸易概况》)

  02 吸收外资基本情况

  据澳大利亚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澳大利亚吸收外国投资总额为3.5万亿澳元。美国和英国是前两大外资来源国,其次是比利时和日本。中国对澳大利亚投资排名第9位,占外国对澳大利亚投资总额的1.8%,且在过去十年内,中国在澳大利亚的投资总量明显增加。在产业领域,2018年,澳大利亚吸收外资主要集中于采矿与采石、制造业、金融与保险、房地产、批发与零售贸易、信息通信、建筑业等产业,其中采矿与采石业为主要投资产业,约占产业投资总量的37.8%。

  03 营商环境

  世界银行评价: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澳大利亚营商环境在全球排名第14位。

  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举措:一是进一步降低税收。澳大利亚政府拟在2024年至2025年,将目前32.5%的个税税率调降至30%,从而使94%的澳大利亚纳税人可享受边际税率不超过30%的税收政策。此外,澳大利亚政府还拟通过增加即期资产核销、扩大政府较低税率适用范围等方式,帮助企业减少税收,并确保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在澳大利亚公平缴税,以维护税收制度完整性;二是鼓励研发创新。澳大利亚政府鼓励政府、大学、研究机构、产业通力合作促进创新。通过研发税收优惠等方式推动产、学、研融合,最高税收优惠额度可达应缴税款的20%,澳大利亚政府将定期对激励合作情况做阶段性效果评估。此外,澳大利亚政府将为国家基础设施研究,提供长期资金支持;三是提高政府数字服务水平。《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澳大利亚在信贷信息渠道获得方面有所改善,相关信息和数据更加公开透明。澳大利亚政府表示将持续优化数字服务流程和方式,进一步节约企业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04 多双边经贸协定

  澳大利亚已与中国、新西兰、新加坡、美国、泰国、智利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多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根据2018年贸易数据,澳大利亚双向货物和服务贸易中约有70%都来自于其自由贸易协定伙伴。澳大利亚还与新西兰及其他9个太平洋岛国共同签署了《太平洋更紧密经济关系协定》(PACER Plus)。澳大利亚也是《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成员国。

  2020年11月15日,东盟十国(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泰国、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菲律宾和越南)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RCEP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自然人临时移动四方面的市场开放,并纳入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等议题,具有四大亮点:一是十年内域内90%以上货物贸易最终实现零关税;二是作出高于各自“10+1”自贸协定水平的服务开放承诺;三是产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可在区域内进行累积;四是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对农林牧渔及制造业5个非服务业领域投资作出较高水平开放承诺,并增加投资透明度。

  二、中澳经贸合作

  01 双边贸易

  中国是澳大利亚最大贸易伙伴国,据澳大利亚统计局统计,2019年,中澳双边贸易额为1589.7亿美元,增长10.9%。其中,澳大利亚对中国出口1039亿美元,增长18.3%,占澳大利亚出口总额的38.2%,提高4个百分点。澳大利亚对中国出口前三大产品分别是以金属矿砂为主的矿产品、动物产品、纺织品及原料,分别占澳大利亚对中国出口总额的68.7%、4%、2.4%。澳大利亚自中国进口550.7亿美元,下降0.8%,占澳大利亚进口总额的25.8%,提高1.4个百分点。澳大利亚自中国进口的主要商品为机电产品、纺织品和家具玩具杂项制品,合计进口额为337.1亿美元,占自中国进口总额的61.2%。

  

2015-2019年中澳双边贸易额及增速

  02 中国对澳大利亚投资概况

  根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对澳大利亚直接投资流量为19.9亿美元,同比下降53.2%,占中国对大洋洲投资流量的近九成。截至2018年底,中国企业累计对澳大利亚直接投资存量为383.8亿美元。行业分布上,中国企业对澳大利亚投资前五大行业分别是采矿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金融业、制造业,分别占总投资比重的51%、10.8%、10%、7%和6%。区域分布上,2018年,中国企业对澳大利亚投资主要集中在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投资总额共占中国企业对澳大利亚投资总额的80%,其次分别是南澳大利亚州、昆士兰州、塔斯马尼亚州和西澳大利亚州。

2018年中国企业对澳大利亚投资区域分布

  03 中澳经贸合作机制

  为更好推动中澳经贸合作,中澳间建立了一系列经贸合作机制,包括中澳战略经济对话、中澳部长级经济联委会、中澳高层经济合作对话机制、中澳工商界高层圆桌会。

  三、对澳投资形式

  01 设立实体

  中国投资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在澳大利亚经营业务:个人(Sole Trader)、合伙(Partnership)、公司(Company)、合资/合作(Joint Venture)、信托(Trust)或在澳大利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Representative Office)。投资人可根据所投资业务的性质和目标,相应地选择合适的实体经营结构。

  大部分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开设业务时通常首先选择设立私营公司。私营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公司股东通常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且私营公司的行政管理费用相对低廉。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在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注册后即可成立,通常在1至2天内即可完成。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在公司注册时将向新公司签发一个排他性的澳大利亚公司编号(ACN),该编号必须与公司名称配合使用。同时,公司还需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申请注册澳大利亚业务编号(Australian Business Number)。业务编号(ABN)是公司在与澳大利亚政府的各种业务交易中所使用的识别编号,上报公司商品与服务税(GST)和查询在公司业务中支付GST的税务信用等均需使用业务编号(ABN)。 

在澳大利亚设立本土公司流程

  02 兼并收购

  兼并收购是中国投资者在澳大利亚进行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可以通过收购公司资产或股权等方式进行,其中通过股权收购以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是最常见的方式。

  (1) 并购非上市公司

  在澳大利亚,企业并购非上市的私营公司可通过收购股份和向公司注资两种方式。

  收购现有股份:中国投资者可以对出售的股权进行竞标报价,收购澳大利亚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现有股份,作为选定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进行协商,最终确定并购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拟收购股份的定价与持股比例等。

  向公司注资:中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向公司注资的方式获得澳大利亚私营公司的股权和控制权。增资投资实际是目标公司向投资者发行新股,投资者作为新股东与既有股东通过合资过程实现的投资。

  (2) 并购上市公司

  中国投资者在投资澳大利亚上市公司时,应审慎考虑并购业务的投资目的,遵循不同法律,选择最优并购方案。如在并购后仍需保持其为上市公司,可采取增发方式。如在收购后拟将上市公司私有化,则需采取全面要约收购或协议安排计划方式进行。在澳大利亚,中国投资者主要通过全面要约收购和协议安排计划两种方式进行并购。 

  全面要约收购与协议安排计划的区别

  (3) 在收购并购前,企业需要准备几方面的工作:

  聘请合适的顾问:企业投资方式不同所遵循的法律也有所不同,部分交易还可能面临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和公平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的相关审查,具有一定复杂性。企业应首先选择合适的、经验丰富的顾问进行协助,在投资兼并收购前统筹设计并购方案,提前规避潜在风险;

  充分做好尽职调查:详尽的尽职调查是跨境公司并购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背景、销售方式、财务情况、研究与发展计划等,具体的调查内容取决于并购交易中收购方管理决策人员对信息的需求、内部财务信息的可靠性等方面因素;

  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SPV指企业为实现特定交易而设立的法律主体,往往由并购交易的收购方以信托及公司的形式设立,组织结构较为简单,通常作为“壳公司”存在,只服务于特定的并购交易目的。在跨国投资中,SPV可帮助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节约资金成本、降低经营风险。

  03 联合研发

  中澳联合研究中心是由中澳科学与研究基金支持成立的虚拟中心,由中国科技部和澳大利亚工业、创新与科技部指导。联合研究中心连接中澳两国研究机构,在两国政府达成共识的重点科技领域开展研究活动。中澳联合研究中心为两国科学界提供平台,以壮大研究力量,使研究成果能最大化地转变为产品和商品,从而促进科学界和产业界的合作。

  来源:中国贸促会贸易投资促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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