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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会展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8-1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会展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会展活动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无锡市会展业促进办法》,现就我市会展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刻领会“生命至上、人民至上”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确保会展活动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基于“标准+安全”“保险+安全”“智慧+安全”,依托专家团队、专业机构、专业人才,依法依规、科学系统、多方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主动防范化解会展业突出安全风险隐患,努力提升会展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整体安全水平,为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环境。

  二、安全生产责任

  1.各地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划内会展类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全面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对照法定职责和安全生产职责,积极发挥安全生产主管、监管和服务作用,共同促进会展业安全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

  2.举办单位依法承担会展活动的安全主体责任,应当做好会展活动安全事前风险评估,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依法对举办的会展活动安全负责。举办单位应当与场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编制安保方案和应急预案。

  3.举办单位和参展单位搭建会展活动临时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检测,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举办单位要加强超高、户外等危险性大的临时构筑物结构安全审核,设计方和审图机构必须确保结构设计安全,提报完整的安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承载计算书、审图意见等)并向场馆单位进行审核结果备案。各相关搭建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保证搭建安全和施工质量。搭建完工后,应经审图公司或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检测,并出具有效检测报告。

  4.场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依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场馆内设置监控、消防、急救等设施设备和安全标识。要加强场内各相关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用电、通风采暖、特种设备、消防系统等设施安全可靠。要指导举办单位、参展单位、会展服务单位等做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加强展会布撤展施工(服务)人员管理、施工操作规范等相关工作,做好展期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5.严格落实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从事登高、电焊、高低压电工、叉车铲车、起重机械等作业的人员必须持真实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所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施工(服务)单位在办理人员、设施设备等入场证明时需将持证情况同步向场馆单位报备,场馆单位需对报备信息严格审核。

  6.运输和搭建单位要加强现场安全管控,切实加强物料装卸和临时设施搭建拆除作业等现场安全管控,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必须在场并按区域配备现场安全员。搭建单位实施搭建拆除作业,要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方案予以实施,并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安全生产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现场巡查和监测,坚决杜绝野蛮施工和“三违”行为。运输单位要优化运输计划和安全管理,统筹协调好布撤展进度和运输任务安排,减少场内物料积压,保证消防、应急救援等通道畅通。

  7.会展业活动各方主体要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发包前,要将安全生产信誉和资质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标准;发包后,要主动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传导,加强对承包商的安全检查督导,不得“以包代管”。

  8.参与会展项目的各有关单位在展期运营期间,要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明确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统筹抓好展期运营期间的安全管理,加强日常检查和随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举办单位、场馆单位、主场单位、搭建单位、监理单位要坚决压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及时摸排安全风险隐患,做到风险隐患早发现、早处置,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10.参展单位应当遵守场馆单位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服从场馆单位的管理,遵守场馆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会展活动举办前对场馆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责任,发现场馆及展位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安全生产共治

  11.会展、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等相关行业协会、促进机构等行业组织应将会展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内容,指导督促会员单位和行业领域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主动参与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专业性法规标准、提供辅助决策和专家指导咨询服务、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宣传、督导检查等,不断加强行业安全生产自律。加强安全生产专家指导服务,帮助指导会展活动各方主体补齐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短板弱项,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12.会展活动各方主体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银保监部门要指导承保机构提供风险隐患排查和事故预防服务,提升投保单位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鼓励其他相关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事故预防工作结合的互动机制,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实现会展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

  13.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客观、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全面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出具真实准确的安全评价报告。

  14.会展业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会展活动各方主体要加强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并通过政府网站、主流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15.各技术服务单位应积极开发会展业安全管理平台,有条件的场馆可依托大数据、物联网等科学技术手段,积极应用智能安防系统、智能消防系统、智慧安全用电在线监测系统和安全相关检测管理系统,辅助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加快推进“智慧+安全”的会展业智能化管理模式。

  16.搭建单位应确保使用符合安全、环保、防火等国家标准的施工搭建材料。鼓励搭建单位使用装配式等先进工艺进行临时设施搭建,减少现场施工工作量,减低施工难度,提高临时设施搭建拆除的本质安全水平。

  四、事故报告与处理

  17.会展活动期间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办单位负责人报告。根据事故的类型和特点,涉事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并及时、如实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18.事故调查组要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要求,查处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治不及时、安全监督管理失职渎职行为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依法严厉追究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涉事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情况进行通报,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强化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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