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无锡调解中心 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12-2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第一条 为规范和提升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无锡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商事调解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守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解中心是经中国贸促会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常设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民商事、海事争议及其他特殊主体之间约定的特别争议。
第三条 调解中心设立调解员库,无锡市贸促会涉外法律专家库人员均为调解员候选人。调解中心从调解员库中随机抽选拟任命的调解员人选,对候选调解员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调解员的意见,选定调解员。
第四条 调解员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及行业惯例,公平、公正、中立、友好地调解案件。
第五条 接受选定的调解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调解中心和当事人书面披露可能影响其调解独立性、公正性、中立性的情形,包括披露任何可能影响争议结果的个人利益、职业利益、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若在调解期间出现此类情形,亦应及时披露。
第六条 调解员先期无法履行、中途无法继续履行或不适合履行职责的,调解中心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重新选定调解员。
第七条 调解员确定后,调解中心和当事人及调解员协商确定调解会议日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应当自协商确定调解会议日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有合理理由且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延期。
第八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包括但不限于:
(一)调解员可以分别单独或同时会见、联系各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二)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解决争议的建议或方案;
(三)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员可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或鉴定意见,或者进行现场勘验;
(四)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调解员可以向当事人提供拟订调解协议的支持,或者向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调解员可根据调解的需要并与各方当事人协商,利用适当的音视频通讯等技术手段进行在线调解,包括举行远程会议等。
第九条 调解员应当努力协助当事人进行沟通,发现各方的共同利益,并在此基础上促使当事人找到解决方案。调解员无权将解决争议的办法强加于当事人。
第十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过程不记笔录。调解员对调解的过程、结果以及与调解有关的一切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披露方当事人的同意,调解员不得将一方当事人单独披露给调解员的信息告知另一方当事人。
第十一条 在调解过程之中、调解程序结束之后,调解员不得在过去或目前调解的同一争议或者相关争议、或因同样或相关合同或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而进行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或者其他任何争议解决程序中担任仲裁员、法官、一方当事人的代表或代理人、专家、提供咨询的人员或法律顾问。各方当事人均知情且明确不反对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贸促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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